第一条体育专业人员职称设置两个专业类别:教练员和运动防护师,设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其中高级职称分为副高级和正高级。教练员职称的名称依次为:初级教练(初级)、中级教练(中级)、高级教练(副高级)和国家级教练(正高级)。运动防护师职称的名称依次为:初级运动防护师(初级)、中级运动防护师(中级)、高级运动防护师(副高级)、正高级运动防护师(正高级)。
第二条按本《标准条件》规定,经评审通过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者,表明其已具备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用人单位可根据岗位设置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聘任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
(一)基本掌握体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技能,了解体育项目训练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能够熟练运用训练教学方法手段,具备完成体育项目基础训练和比赛任务的实际能力。
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
2.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从事教练工作满1年,经考核合格。
3.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教练工作满2年,经考核合格。
1.省级运动队申报人员
具备完成较复杂体育项目训练任务的实际能力,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1)参加1次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总决赛)或其他同级别赛事。
(2)获得1次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总决赛)或其他同级别赛事录取名次。
(3)获得1次全运会录取名次,或1次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总决赛)或其他同级别赛事前三名。
(4) 集体球类项目获得1次全运会以上级别综合运动会录取名次,或1次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前八名。
2.州(市)体育运动学校,各级(青少年)体育训练中心和业余体校申报人员输送4名以上运动员至上级训练组织;训练1年以上或输送至上级训练组织的运动员,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1)参加1次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总决赛)或其他同级别赛事。
(2)获得1次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总决赛)或其他同级别赛事录取名次。
(3)获得1次全运会录取名次,或1次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总决赛)或其他同级别赛事前三名。
(4)参加1次青奥会、世界青年锦标赛或其他同级别赛事。
(5)参加1次亚洲青年锦标赛、亚洲青年运动会或其他同级别赛事。
(6)获得1次全国青(少)年锦标赛、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最高年龄组别前三名。
(7)获得4次省运会(单项)最高年龄组别前三名,或4次省青(少)年锦标赛、省青(少)年冠军赛(总决赛)最高年龄组别、其他同级别赛事同组别冠军。
(8)集体球类项目获得1次全省年度最高水平赛事最高年龄组别前三名。
取得中级教练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体育训练方面学术研究成果1篇以上。
2.县以下人员,撰写体育训练方面的工作总结或学术研究等代表性成果1篇以上。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直接申报中级教练:
1.省级运动队申报人员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或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4年内,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l)参加1次奥运会。
(2)获得1次亚运会或全运会前三名。
(3)集体球类项目获得1次亚运会或全运会前八名。
2.州(市)体育运动学校,各级(青少年)体育训练中心和业余体校申报人员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或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8年内,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1)参加1次奥运会。
(2)获得1次亚运会或全运会前三名。
(3)参加2次青奥会。
(4)获得2次亚青会或全国青年运动会前三名。
(5)集体球类项目获得1次亚运会、全运会前八名,或2次亚青会、全国青年运动会前八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