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建筑工程专业技术职称设置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其中初级职称分为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职称分为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依次为:技术员(员级)、助理工程师(助理级)、工程师(中级)、高级工程师(副高级)和正高级工程师(正高级)。
第二条按本《标准条件》规定,经评审通过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者,表明其已具备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用人单位可根据岗位设置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聘任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
第三条 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以及工程技术人才素质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聘用具有相应职称的工程技术人才到相应岗位。不实行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具有相应职称的工程技术人才从事相关岗位工作。
(一)熟悉本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二)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能辅助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问题。
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从事建筑工程技术工作。
2.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中级工班毕业,在建筑工程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核合格。
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业绩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编制行业或地方技术标准、技术规范1项以上,并正式颁布实施;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制企业技术标准、QC成果2项以上,并颁布实施或验收。
2.参与完成大型项目1项以上,或中型项目2项以上,或小型项目4项以上,并通过验收。
3.参与完成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等设计研发项目1 项以上,并通过验收。
4.参与完成技术改造、工艺调整项目1项以上,并通过验收。
5.参与完成省级工法1项以上。
6.参与完成科研课题研究1项以上,并通过课题下达单位验收。
7.获得省级或州(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学术组织评定的科技成果奖二等奖1项以上或三等奖2项以上。县以下人员,获得省级或州(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学术组织评定的科技成果奖三等奖1项以上。
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撰具有一定实用和学术价值的专业技术总结或研究成果2篇以上。县以下人员,独撰具有一定实用和学术价值的专业技术总结或研究成果1篇以上。
2.参与编写技术手册、细则、指南等,且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并已公开发行或在实际工作中推广应用。
3.独撰或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研究成果1篇以上。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
1.获得国家级工程类技术成果奖1项以上;或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等1项以上。
2.主持国家级重大项目1项以上,并通过验收或取得阶段性成果,且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独撰或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当年度JCR分区表2区以上国际级期刊上发表研究成果1篇以上或在当年度JCR分区表3区国际级期刊上发表研究成果2篇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