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国土空间规划工程专业技术职称设置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其中初级职称分为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职称分为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依次为:技术员(员级)、助理工程师(初级)、工程师(中级)、高级工程师(副高级)和正高级工程师(正高级)。
第二条按本《标准条件》规定,经评审通过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者,表明其已具备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用人单位可根据岗位设置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聘任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
第三条全面实行岗位管理、工程技术人才素质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聘用具有相应职称的工程技术人才到相应岗位。不实行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具有相应职称的工程技术人才从事相关岗位工作。
(一)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二)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能辅助处理本专业范围内的一般技术问题。
(三)能在更高职称(职级)人员的指导下,承担并较好地完成一定的专业技术工作,做好专业技术工作总结。
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从事国土空间规划工程技术工作。
2.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中级工班毕业,在国土空间规划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经考核合格。
具备下列条件之二者,可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
1.作为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完成省(部)级国土空间规划工程项目1项以上,或州(市)级国土空间规划工程项目2项以上,并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2.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包括本专业国家级学术组织认定的科学技术奖)1项以上,或州(市)级科学技术奖(包括本专业省级学术组织认定的科学技术奖)等相当奖励二等奖1项以上或三等奖2项以上。
3.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国家级学术组织认定的优秀项目奖等相当奖励二等奖1项以上,或省级学术组织认定的优秀项目奖等相当奖励一等奖2项以上或二等奖4项以上。
4.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制地方或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4项以上,并正式颁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