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专业技术职称设置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其中高级职称分为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依次为:三级翻译(初级)、二级翻译(中级)、一级翻译(副高级)和译审(正高级)。
第二条按本《标准条件》规定,经评审通过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者,表明其已具备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用人单位可根据岗位设置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聘任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
第三条 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不实行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具有相应职称的翻译专业人员。
具备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专业的基础知识和能力,掌握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的基本方法和技能,能完成一般性笔译或口译工作。口译应能够基本表达交谈各方原意,语音、语调基本正确;笔译应能表达一般难度的原文内容,语法基本正确、文字比较通顺。
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研究生班结业证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4.具备中专学历(含高中、职高、技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以来,业绩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要从事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双语文笔译工作者,完成的笔译任务累计8万字以上。
2.主要从事国家通用语言和少数民族语言双语口译工作者,承担县(市、区)级以上司法、文化、旅游、新闻宣传等活动的口译任务累计50小时以上。
3.主要从事少数民族语广播影视及舞台剧译制工作者,翻译、撰写或译播、译配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广播影视节目稿件、台本或舞台剧剧本字数累计8万字以上。
4.主要从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文学创作者,公开发表或出版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文学作品累计3万字以上。
5.主要从事少数民族民间文学及古籍整理、翻译工作者,整理、翻译的少数民族民间文学、古籍资料累计8万字以上。
6.公开发表的本专业成果累计5万字(县以下人员3万字)以上。
取得二级翻译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一级翻译:
1.获得“云南省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三等奖以上。
2.本专业基础理论研究成果被省(部)级有关部门采用,转化为方针、政策或工作指导意见。
3.主持完成的本专业成果获得省(部)级奖项三等奖2项以上或州(市)级奖项一等奖2项以上。
4.主持完成本专业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省级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或其他国家级课题项目、省(部)级重点课题项目1项以上,且验收鉴定结果为良好以上。县以下人员,主持完成本专业的省级以上社科基金项目或其他省(部)级以上课题项目1项以上,且验收鉴定结果为良好以上。
5.独撰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中文核心学术刊物或国外学术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研究成果3篇(县以下人员2篇)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