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档案专业技术职称设置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其中初级职称分为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职称分为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依次为:管理员(员级)、助理馆员(助理级)、馆员(中级)、副研究馆员(副高级)和研究馆员(正高级)。
第二条按本《标准条件》规定,经评审通过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者,表明其已具备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用人单位可根据岗位设置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聘任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
(一)基本了解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
(二)基本掌握档案专业的基本知识、档案业务工作的基本方法和技能。
(三)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工作,对档案进行初步整理和加工。
(四)较好地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
具备大学专科、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学历,从事档案工作满1年。
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业绩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所在单位档案规范化管理工作,其管理水平达到省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业务规范标准要求。
2.在本单位、本系统(地区)、本行业参与较为重要的档案设施建设、档案管理专项工作等1项以上;或参与制定(修订)档案业务规范、技术标准、规章制度、专项工作方案等1项以上,并组织实施。
3.承担有组织的档案业务培训班授课,累计8个学时(或4次)以上;或组织档案业务培训活动累计2次以上。
4.完成岗位职责所要求的有关档案收集、整理、保管、保护、利用、统计、鉴定、业务指导等方面的工作任务,且撰写基于工作实践有一定水平的分析报告、技术报告、论文等代表性成果1项以上。
5.参与本单位档案数字化工作,且其馆(室)藏文书档案数字化率达到50%以上;或参与实现本单位数字档案与传统档案的同步收集、归档、移交;或参与实现本单位电子文件的归档管理。
6.获得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州(市)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表彰。
7.具备上述条件同等水平的业绩成果。
取得馆员职称后,学术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撰或合著(排名前3)公开出版专业著作1部以上;或以独撰、第一作者身份,在公开发行的报刊、期刊上发表研究成果 3篇(每篇不少于2000字)以上(其中档案专业报刊1篇以上)。
2.具有较高水平或创新性的代表性成果(排名前3)3项以上,并取得较好应用效果。
3.获得省(部)级以上社会科学、科技成果奖1项以上;或获得市(厅)级社会科学、科技成果二等奖1项以上,或三等奖2项以上;或获得国家档案主管部门科研成果奖励1项以上;
或获得省级档案主管部门科研成果奖励二等奖1项以上,或三等奖2项以上。
4.参加省级以上档案学会组织的论文评选,获得三等奖2项以上。
5.县以下人员,独撰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分析报告、技术报告3篇以上。
6.具备上述条件同等水平的学术成果。
具备下列条件者,经本专业或相关相近专业两名在职在岗的研究馆员推荐,可破格申报高级职称。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副研究馆员:
1.获得国家级社会科学、科技成果奖三等奖1项以上;或获得省(部)级社会科学、科技成果奖二等奖1项以上,或三等奖2项以上;或获得国家档案主管部门科研成果奖励二等奖1项以上。
2.专业成果显著,主持完成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2项以上省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创新项目(试点或示范项目),并通过验收。
3.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或入选全国档案专家;或被授予全国档案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4.独撰公开出版专业著作2部以上,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合著公开出版专业著作3部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