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熟悉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
(二)系统掌握档案的专业理论和专业知识、具备较高质量完成业务工作的能力和素质。
(三)能够制定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并对档案工作开展具有较强指导意义;具有较强档案业务问题研究能力,有较高水平的代表性技术成果。
(四)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5年。
取得馆员职称后,业绩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参与者,编制具有一定规模或较为重要的档案设施建设、档案管理专项工作等的研究报告、技术方案、工作方案、发展规划、申报材料等1项以上且实施;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制定(修订)具有较强指导意义的档案业务规范、技术规范、工作标准等1项以上且实施,并较大幅度提高了档案管理水平。
2.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本单位有关档案收集、整理、保管、保护、利用、统计、鉴定、业务指导等方面的工作,并撰写以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为支撑,具备较高水平的工作情况分析报告、技术报告等成果1项以上。
3.承担有组织的档案业务培训班授课,累计16个学时(或8次)以上。
4.作为主要参与者,参与本单位档案数字化工作,且其馆(室)藏文书档案数字化率达到80%以上;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参与本单位数字档案馆(室)建设,且其已达到省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要求;或作为主要参与者,推动本单位、本系统(地区)、本行业1种以上电子档案管理达到国家有关标准。
5.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具有一定质量或影响的档案展览、专题片、多媒体、公开出版图书等的策划、大纲编写、解说词编写、编辑、审稿等工作。
6.指导本系统、本单位一定数量的单位、部门的档案业务工作,或参与服务一定数量的单位的档案业务工作,且其已达到省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业务规范要求。
7.获得州(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表彰,或入选省级档案专家。
8.具备上述条件同等水平的业绩成果。
取得馆员职称后,学术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撰或合著(排名前3)公开出版专业著作1部以上;或以独撰、第一作者身份,在公开发行的报刊、期刊上发表研究成果 3篇(每篇不少于2000字)以上(其中档案专业报刊1篇以上)。
2.具有较高水平或创新性的代表性成果(排名前3)3项以上,并取得较好应用效果。
3.获得省(部)级以上社会科学、科技成果奖1项以上;或获得市(厅)级社会科学、科技成果二等奖1项以上,或三等奖2项以上;或获得国家档案主管部门科研成果奖励1项以上;
或获得省级档案主管部门科研成果奖励二等奖1项以上,或三等奖2项以上。
4.参加省级以上档案学会组织的论文评选,获得三等奖2项以上。
5.县以下人员,独撰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分析报告、技术报告3篇以上。
6.具备上述条件同等水平的学术成果。
具备下列条件者,经本专业或相关相近专业两名在职在岗的研究馆员推荐,可破格申报高级职称。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副研究馆员:
1.获得国家级社会科学、科技成果奖三等奖1项以上;或获得省(部)级社会科学、科技成果奖二等奖1项以上,或三等奖2项以上;或获得国家档案主管部门科研成果奖励二等奖1项以上。
2.专业成果显著,主持完成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2项以上省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创新项目(试点或示范项目),并通过验收。
3.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或入选全国档案专家;或被授予全国档案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4.独撰公开出版专业著作2部以上,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合著公开出版专业著作3部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