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深刻理解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和发展规律。
(二)全面掌握档案的专业理论和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与成果,能够将档案工作与所在单位、行业进行深度融合,发挥引领与示范作用,得到业内认可。
(三)能够创新性独立完成或主持制定本单位、本系统(本地区)、本行业的档案工作规定和发展规划;能针对档案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制定可行的研究和解决方案;具有较强档案业务问题研究能力,有较大影响力和较高质量的代表性技术成果,提出促进档案事业发展的新思路、新方法。
(四)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副研究馆员的工作和学习。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5年。
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后,业绩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具有较大规模或重要意义的档案设施建设、档案保护技术研究、档案管理专项工作等1项以上;或主持、作为主要参与者,制定(修订)本系统(本地区)、本行业具有引领和示范作用的档案业务规范、技术标准等3项以上并实施。
2.承担有组织的档案业务培训班授课,累计32个学时(或16次)以上。
3.作为第一发明人(设计人),获得授权发明专利2项以上,并获得省级以上知识产权专利奖1项以上。
4.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本单位数字档案馆(室)建设,且其建设质量达到国家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标准规范要求;或主持、作为主要参与者,推动本单位、本系统(地区)、本行业电子档案管理达到国家有关标准3项以上。
5.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具有较高质量或较好影响的档案展览、专题片、多媒体、出版图书等的策划、大纲或解说词编写、编辑、审稿等工作3项以上。
6. 具备上述条件同等水平的业绩成果。
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后,学术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撰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出版专业著作1部以上,且独撰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公开发行的报刊、期刊上发表研究成果4篇(每篇不少于3000字)以上(其中档案专业报刊1篇以上);或独撰、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公开发行的报刊、期刊上发表研究成果6篇(每篇不少于3000字)以上(其中档案专业报刊2 篇以上)。
2.具有业内一定代表性水平或解决重大疑难问题的档案专业代表性成果(排名前3)6项以上,并取得较好或较广泛的应用效果。
3.获得国家级社会科学、科技成果奖1项以上;或获得省部级社会科学、科技成果奖二等奖1项以上,或三等奖2项以上;或获得市(厅)级社会科学、科技成果一等奖1项以上,或二等奖2项以上;或获得国家档案主管部门科研成果奖励二等奖1项以上,或三等奖2项以上;或获得省级档案主管部门科研成果奖励一等奖1项以上,或二等奖2项以上。
4.具备上述条件同等水平的学术成果。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研究馆员:
1.获得国家级社会科学、科技成果奖二等奖1项以上或三等奖2项以上;或获得省(部)级社会科学、科技成果奖一等奖1项以上,或二等奖2项以上;或获得国家档案主管部门科研成果奖励一等奖1项以上。
2.专业成果显著,主持完成3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4项以上省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创新项目(试点或示范项目),并通过验收。
3.独撰公开出版专业著作3部以上,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合著公开出版专业著作4部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