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初级职称只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依次为:二级播音员主持人(初级)、一级播音员主持人(中级)、主任播音员主持人(副高级)和播音指导(正高级)。

第二条按本《标准条件》规定,经评审通过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者,表明其已具备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用人单位可根据岗位设置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聘任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

第三条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并聘用到相应岗位。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采用评聘分开方式,择优聘用具有相应职称的播音主持专业人员从事相关岗位工作。


(一)基本掌握播音主持基础理论和语言表达技巧,对本专业有关的科学文化知识和政策有一定了解。

(二)胜任一般广播电视或网络视听节目直播和录播中的播音主持任务,较少出现播出错误。

(三)具有实践操作能力,语言表达符合节目的基本要求,能对播音主持业务提出建设性意见。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播音主持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满3年。


1.参与重要直播任务或重要题材报道任务1次以上;或参与县级重要会议报道任务(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等)2次以上;或参与州市级重要会议报道任务1次以上。

2.参与播音主持的节目(作品)列入县级项目题材1次以上。

3.本人播音主持(策划)的节目或撰写的稿件传播正能量、唱响主旋律,被州市级媒体、新闻网站转播或转载达3个(份)以上;或本人创作的网络视听作品在坚持正确导向、传播先进文化、引领文明风尚方面形成一定的网络影响力,获得州市级部门的关注、认可和推广。

4.在播音主持、新闻传播、媒体发展、融媒体建设等工作中,提出有价值、有创新的意见建议,或参与制订的本单位、本部门发展规划、业务工作条例,被本单位、本部门采纳认可,并用于指导实际工作,效果良好。


1.参与撰写的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1份(项)以上,获县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县级以上部门采纳。

2.独立完成有一定水平的业务专题总结或论文(2000字以上)1篇以上。

3.参与制作的节目(作品)获县级以上表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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