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省经济领域职称制度改革,客观评价经济专业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促进我省经济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17]2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职称评价标准条件(以下简称《标准条件》)。
第二条经济专业高级职称分为副高级、正高级两个级别,名称分别为高级经济师(副高级)和正高级经济师(正高级)。
第三条高级经济师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正高级经济师采取评审方式。
第四条按本《标准条件》规定,经评审通过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者,表明其已具备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用人单位可根据岗位设置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聘任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
(一)系统掌握经济工作专业理论、方法、技巧和相关政策法规,有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能够开展经济工作政策、实务研究,创新经营管理理念和专业方法,能够设计实施经济项目或经济活动方案,推动经济活动有序合规展开,能够指导经济师等参与经济工作的各类从业人员合理合规开展工作。
(二)长期从事经济工作,能够独立解决重要经济活动中的实际问题,在创新经济管理方面取得较好成绩。
(一)申报高级经济师,应取得与所报专业一致、有效期内的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或博士后研究期满并考核合格出站,从事经济专业技术工作。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取得经济师职称后,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业绩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各类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经济业务工作2年以上;或作为业务骨干参与各类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经济业务工作3年以上;或主持各类小型企事业单位的经济业务工作3年以上;或作为业务骨干参与各类小型企事业单位的经济业务工作4年以上。且为提高单位经营管理水平和决策水平作出重要贡献,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1项以上或州(市)级奖励2项以上。
(3) 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省(部)级以上项目1项以上,或州(市)级项目2项以上,或单位内部重大项目3项以上,完成项目立项、筹建、投产等全过程,并通过主管部门验收。
(4)作为主要起草人,参与制定经济领域政策、规章、行业规划、行业标准等2项以上,并正式颁布实施。
(5)县以下人员,工作业绩突出,能够推广、应用高新技术或先进管理经验,对提高本单位、本行业经济业务工作水平作出较大贡献。
(1)独撰或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高水平研究成果2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1篇以上)。
(2)独撰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出版高水平学术著作1部以上,且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3)主持编写相关专业培训教材,且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并在实际工作中推广应用。
(4)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省(部)级以上研究课题1项以上或州(市)级研究课题2项以上,并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5)县以下人员,围绕本地区、本行业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撰写有一定水平和深度并具有一定应用价值的专项调查报告、经济分析报告或重大立项研究报告等2篇以上。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评审高级经济师:
1.理论研究能力较强,独撰或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公开发行的核心期刊上发表高水平学术研究成果3篇以上,有独特见解。
2.获得国家级奖励1项以上或省(部)级奖励2项以上。
3.具有丰富的经济工作实践经验,在大型企事业单位中担任高层领导职务3年以上,善于运用先进的经济管理知识及手段,研究和解决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中的难题,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