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其中初级职称分为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职称分为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依次为:工艺美术员(员级)、助理工艺美术师(助理级)、工艺美术师(中级)、高级工艺美术师(副高级)、正高级工艺美术师(正高级)。

第二条按本《标准条件》规定,经评审通过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者,表明其已具备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用人单位可根据岗位设置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聘任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

第三条按本《标准条件》规定,经评审通过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者,表明其已具备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用人单位可根据岗位设置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聘任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


(一)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二)具有完成辅助性专业工作的操作能力。


1.大学专科毕业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1年以上。

2.中专毕业或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2年以上。

3.在省级以上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或高级工艺美术师工作室从事专业工作3年以上,经考察合格。

4.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5年以上。


取得助理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业绩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创作的作品被用于国内重要活动或省(部)级大型活动、赛事等场合1件以上或被州(市)级专业艺术馆收藏并展览的较高水平作品1件以上。

2.获得中央国家机关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中,工艺美术类全国二等奖1项以上;或经省(部)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省(部)级工艺美术类评比一等奖2项以上,或二等奖3项以上。

3.作为第一撰写人或作者,在公开发行的期刊、出版的书籍上发表专业性学术论文、专业性研究报告、专业技艺创作总结报告等研究成果1篇(份)以上。

4.参与编制完成行业、地方、团体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1项以上或企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2项以上。

5.参与完成州(市)级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课题)2项以上,或县(区)级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课题)3项以上。

6.在工作中用创新思维或方法解决了本专业疑难问题,形成了可复制、可推广的重要经验或做法,被作为典型经验在县(区)级政府或同级部门范围推广。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直接申报工艺美术师:

(1)作为第一撰写人或作者,发表专业性学术论文、专业性研究报告、专业技艺创作总结报告等2篇(份)以上;或参与编制完成行业标准或团体、地方标准1项以上;或参与恢复传承并发展濒临失传传统技艺1项以上。

(2)作品获得中央国家机关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中,工艺美术类全国一等奖1项以上或二等奖2项以上;或经省市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省市级工艺美术类一等奖3项以上或二等奖5项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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