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统计专业高级职称分为副高级、正高级两个级别,名称分别为高级统计师(副高级)和正高级统计师(正高级)。

第二条高级统计师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正高级统计师采取评审方式。

第三条按本《标准条件》规定,经评审通过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者,表明其已具备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用人单位可根据岗位设置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聘任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


(一)掌握系统的统计理论和比较丰富的业务知识。能够负责组织和指导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专业的统计业务工作,带领、指导统计师及其他统计工作人员完成拟定调查方案、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等任务。

(二)有较为丰富的统计工作经验和解决统计工作中重大问题的能力,能为生产经营活动、经济管理工作或领导决策提供指导或咨询。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统计师职称后,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 2 年。

2.具备硕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第二学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统计师职称后,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统计师职称后,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取得统计师职称后,业绩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设计的统计调查方案被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1项以上,或被州(市)级主管部门采纳2项以上,或被县(市、区)级主管部门采纳3项以上。

2.参与组织实施省级较大规模的统计调查项目1项以上,或州(市)级较大规模的统计调查项目2项以上,或县(市、区)级较大规模的统计调查项目3项以上,或单位内部较大规模的统计调查项目3项以上。

3.编辑省级以上统计资料1本以上,或州(市)级统计资料2本以上,或县(市、区)级统计资料3本以上。


取得统计师职称后,研究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撰在公开发行的期刊或省级内部统计期刊上发表研究成果2篇以上。

2.县以下人员,参与完成统计相关研究课题、调研报告3项以上,且被县(市、区)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并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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