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群众文化专业人员职称设置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其中,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依次为:管理员(员级)、助理馆员(助理级)、馆员(中级)、副研究馆员(副高级)和研究馆员(正高级)。
第二条按本《标准条件》规定,经评审通过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者,表明其已具备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用人单位可根据岗位设置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聘任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
(一)基本掌握本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基本了解本领域国内外研究现状、发展趋势和相关政策法规。
(二)具备独立完成岗位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够胜任各项日常基础性工作。
1.具备 硕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见习期满1年,经考核合格。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聘任管理员满2年。
4.具备高中毕业学历,聘任管理员满4年。
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业绩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1项以上:
1.参与创作、表演、组织策划、推广或保护的群众文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作品(节目、项目),在州(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或认可的文艺赛事活动中获得表彰奖励1项以上或在县(市、区)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或认可的群众文化活动中展演、展览、展示3项以上。
2.参与完成群众文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资料的收集整理、项目申报评审或学术研究项目2项以上。
3.参与完成调研报告、发展规划等专项业务工作报告1份以上,并被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或州(市)级行业主管部门采纳实施。
4.参与制定本单位相关标准、规程、规范、章程、制度等1项以上,并公布实施。
5.参与完成群众文化(含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业务培训或业务辅导等工作2项以上。
取得馆员职称后,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1项以上:
1.公开出版学术专著1部以上,且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或公开出版个人作品集1部以上。
2.在公开发行的核心期刊上独撰发表学术成果1篇以上;或在公开发行的期刊上独撰发表学术成果3篇以上;或在公开发行的期刊上独撰发表学术成果2篇以上,并在省级以上内部刊物上独撰发表学术成果2篇以上。
3.作为主要参与人,参与完成省(部)级科研课题1项以上或州(市)级科研课题2项以上。
4.在国家部(委)组织的学术交流活动上交流独立撰写的专业理论文章1篇以上;或在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学术交流活动上交流独立撰写的专业理论文章2篇以上。
5.作为主要参与人,参与编写培训教材1部以上,且本人撰写3 万字以上,并公开出版或在州(市)级以上业务培训中应用。
6.县以下人员,撰写具有较高水平的业务工作报告1份以上。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副研究馆员:
1.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获得全省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文化和旅游部优秀专家等相当级别的荣誉称号。
2.主持完成的学术研究成果或主创的文艺作品,获得国家部(委)三等奖1项以上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一等奖2项以上。
3.主持完成省级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2项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