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系统掌握本领域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较全面地了解本领域国内外研究现状、发展趋势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较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能够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是本领域业务骨干。
2.具有扎实的业务技能和独立分析、处理较复杂问题的能力。对某一学术领域有专门研究,取得具有一定创新性和行业影响力的研究成果;或者具有较强的实践工作能力,作为主要参与人取得具有较高实用价值或较大社会效益的工作项目成果,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关键技术攻关。
3.能带领团队负责某一方面工作,具有培养和指导馆员、助理馆员开展专业研究或实施工作项目的能力。
4.取得馆员职称后,深入基层开展群众文化(含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20次以上。
1.具备博士学位,聘任馆员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聘任馆员满5年。
取得馆员职称后,业绩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1项以上:
1.参与创作、表演、组织策划、辅导、推广或保护(均指主要参与人)的群众文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作品(节目、项目),在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或认可的群众文化活动中展演、展览、展示等3项以上,或在州(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或认可的群众文化活动中展演、展览、展示等5项以上;或参与完成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或代表性传承人记录工作2项以上(其中优秀项目1项以上),或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或代表性传承人记录工作3项以上(其中优秀项目2项以上);或在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或认可的文艺赛事活动中获得二等奖1项以上或三等奖2项以上,或在州(市)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或认可的文艺赛事活动中获得一等奖1项以上或二等奖2项以上。
2.作为主要参与人,参与完成(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或传承人的调查、发掘等工作2项以上,同时项目或传承人入选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录;或参与完成(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或传承人的调查、发掘等工作5项以上,同时项目或传承人入选州(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录。
3.作为主要参与人,参与完成调研报告、发展规划等专项业务工作报告2份以上,并被州(市)级人民政府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采纳实施。
4.作为主要参与人,参与制定本单位相关标准、规程、规范、章程、制度等2项以上,并公布实施。
5.作为主要参与人,参与完成县(市、区)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或认可的群众文化相关业务培训或业务辅导等工作2项以上。
6.获得州(市)级人民政府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表彰奖励1项以上,或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或州(市)级行业主管部门
7.获得省知识产权局专利奖(排名第1)1项以上,或发明专利(排名第1)1件以上,或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排名第1)4件以上。
取得馆员职称后,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1项以上:
1.公开出版学术专著1部以上,且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或公开出版个人作品集1部以上。
2.在公开发行的核心期刊上独撰发表学术成果1篇以上;或在公开发行的期刊上独撰发表学术成果3篇以上;或在公开发行的期刊上独撰发表学术成果2篇以上,并在省级以上内部刊物上独撰发表学术成果2篇以上。
3.作为主要参与人,参与完成省(部)级科研课题1项以上或州(市)级科研课题2项以上。
4.在国家部(委)组织的学术交流活动上交流独立撰写的专业理论文章1篇以上;或在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学术交流活动上交流独立撰写的专业理论文章2篇以上。
5.作为主要参与人,参与编写培训教材1部以上,且本人撰写3 万字以上,并公开出版或在州(市)级以上业务培训中应用。
6.县以下人员,撰写具有较高水平的业务工作报告1份以上。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副研究馆员:
1.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获得全省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文化和旅游部优秀专家等相当级别的荣誉称号。
2.主持完成的学术研究成果或主创的文艺作品,获得国家部(委)三等奖1项以上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一等奖2项以上。
3.主持完成省级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2项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