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本领域系统完备的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科研能力强,工作经验丰富,在解决复杂的专业问题或指导完成重大科研任务、工作项目中表现优异,在本领域有较高的专业影响力,是本领域的学术或技术带头人。
2.具有较为全面的业务技能,能够创造性地研究和解决复杂问题。对某一学术领域有深入研究,带领团队取得具有创新性或重要学术价值的研究成果;或具有很强的实践工作能力,作为负责人或主要参与人取得具有显著实用价值或广泛社会影响力的工作项目成果,或作为负责人或主要参与人成功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
3.能带领团队开创某一方面工作,具有培养、指导副研究馆员和馆员开展专业研究或策划实施工作项目的能力。
4.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后,深入基层开展群众文化(含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20次以上。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聘任副研究馆员满5年
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后,业绩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1项以上:
1.所创作、表演、组织策划或辅导的群众文艺作品,在国家部(委)组织的文艺赛事活动中获得三等奖1项以上,或在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或认可的文艺赛事活动中获得一等奖1项以上或二等奖2项以上;或主持完成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或代表性传承人记录工作3项以上(其中优秀项目2项以上),或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或代表性传承人记录工作5项以上(其中优秀项目3项以上)。
2.主持完成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或传承人的调查、发掘等工作2 项以上,同时项目或传承人入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录;或主持完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或传承人的调查、发掘等工作5项以上,同时项目或传承人入选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录。
3.主持制定本行业相关标准、规程、规范、章程、制度等1项以上,并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公布实施;或主持制定本行业相关标准、规程、规范、章程、制度等3项以上,并由州(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公布实施。
4.获得省级人民政府表彰奖励1项以上或州(市)级人民政府、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表彰奖励3项以上。
5.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排名第1)1件以上,或发明专利(排名第1)2件以上。
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后,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1项以上:
1.独撰公开出版学术专著1部以上或个人作品集2部以上,并在公开发行的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成果1篇以上或在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学术成果3篇以上。
2.主持编写并公开出版培训教材2部以上,且本人累计撰写 10万字以上,并在公开发行的核心期刊上独撰发表学术成果1篇以上或在公开发行的期刊上独撰发表学术成果3篇以上。
3.主持完成国家艺术基金项目1项以上,或省级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2项以上,或省级艺术基金项目3项以上。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研究馆员:
1.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获得全国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等相当级别的荣誉称号。
2.主持完成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项以上或国家艺术基金项目2项以上。
3.获得省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1项以上,或三等奖2项以上;或独立创作的文艺作品获得国家部(委)一等奖1项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