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科研工作能力强,具有扎实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专业知识,在相应学术、技术领域有独到见解,能够解决复杂的专业问题或指导完成重大科研任务、工程或项目,在专业领域内起带头作用和指导作用。
(二)具有指导、培养副研究馆员、馆员等开展专业研究或实践操作的能力。
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聘任副研究馆员满5年。
2.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后,从事文博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后,业绩成果具备下列条件:
1.从事文物博物馆研究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以上:
(1)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文物博物研究或相关领域科研项目2项以上,或参与(排名前3)完成省(部)级以上文物博物研究或相关领域科研项目3项以上。
(2)主持完成的科研项目获得省(部)级以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等三等奖2项以上或二等奖1项以上。
(3)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研究成果5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3篇以上);或公开出版学术著2部以上。
(4)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获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部级行业主管部门表彰1次以上。
(5)具备其他三个专业类别中业绩成果1项以上。
2.从事文物保护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以上:
(1)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文物保护或相关领域科研项目2项以上,或参与(排名前3)完成省(部)级以上文物保护或相关领域科研项目3项以上。
(2)主持完成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工程勘察设计方案、文物保护规划方案、安全防范工程方案或文物影响评估报告编制2项以上或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4项以上。
(3)主持或指导完成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含修缮工程、安全防范工程等)的管理、监理或技术咨询工作10项以上。
(4)主持或指导完成可移动文物技术保护(含本体保护修复、预防性保护、数字化保护)方案编制及类似工作10项以上;或文物修复(复制)方案编制25件(套)以上(其中珍贵文物
5件(套)以上);或修复(复制)文物藏品25 件(套)以上(其中珍贵文物5件(套)以上)。
(5)取得国家文物局规定的鉴定资格2项以上,并主持完成可移动文物鉴定100件(套)以上。
(6)作为第一发明人或设计人,获得发明专利2项以上,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作为发明人或设计人(排名前3)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奖1项以上,
(7)具备其他三个专业类别中业绩成果1项以上。
3.从事文物考古工作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以上:
(1)主持完成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考古发掘项目2项以上,或大规模的(填补省内考古空白,在学术界产生较大影响的)考古调查项目3项以上。
(2)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文物考古或相关领域科研项目2 项以上,或参与(排名前3)完成省(部)级文物考古或相关领域科研项目3项以上。
(3)具备其他三个专业类别中业绩成果1项以上。
4.从事文物利用工作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以上:
(1)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文物利用或相关领域科研项目2项以上,或参与(排名前3)完成省(部)级以上文物利用或相关领域科研项目3项以上。
(2)主持完成的科研项目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1项以上。
(3)主持完成教育课程开发10项以上,并参与5个以上授课且课程重复使用20次以上;或主持策划并实施大型原创社会教育活动20项以上。
(4)主持完成原创陈列展览4项以上或交流展览6项以上;或撰写原创陈列展览提纲6项以上或大型展览讲解词6篇以上,且审核通过并运用。
(5)主持完成文创产品开发及设计定样8个系列80件(套)以上,并评审通过。
(6)主持完成专题陈列展览的文创研发、策划及产品设计定样10 项以上,并评审通过。
(7)具备其他三个专业类别中业绩成果1项以上。
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以上,可破格申报研究馆员:
1.获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2.获得“云南省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三等奖以上。
3.获得国家科技成果三等奖(排名前3)以上。
4.在本专业领域取得重大工作成果,获得国家级专项表彰奖励2项以上。
5.撰写并公开出版在全国文物博物界有较大影响的学术专著5部以上;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公开发行的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研究成果5篇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