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文博专业技术职称设置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其中初级职称只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为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依次为:助理馆员(助理级)、馆员(中级)、副研究馆员(副高级)和研究馆员(正高级)。
第二条按本《标准条件》规定,经评审通过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者,表明其已具备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用人单位可根据岗位设置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聘任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
第三条用人单位要将职称评审与人才使用相结合,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文博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对尚不具备条件的单位,应强化岗位聘用管理,逐步实现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
(一)基本掌握本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或者具有基本操作技能,基本了解文博行业发展现状和相关政策法规。
(二)基本具备从事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利用等工作的能力,能够胜任各项日常基础性工作。
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1年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从事文博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4.高中毕业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或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从事文博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5.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文博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业绩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
1.从事文物博物馆研究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以上:
(1)参与(排名前3)完成州(市)级以上文物博物馆研究或相关领域科研项目1项以上。
(2)参与(排名前3)完成的科研项目获得州(市)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等1项以上。
(3)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研究成果2篇以上。
(4)专业工作成绩突出,获得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州(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表彰1次以上。
(5)具备其他三个专业类别中业绩成果1项以上。
2.从事文物保护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以上:
(1)参与(排名前3)完成文物保护或相关领域科研项目1项以上。
(2)参与(排名前3)完成文物藏品建档(包括接收、登记编号、编目制卡、数据库登录及分类入库等)300件(套)以上。
(3)参与(排名前3)完成文物藏品的保管养护、拓印、绘图、摄影200件(套)以上。
(4)参与(排名前3)完成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2项以上;或文物档案的编制、文物资源调查及报告编写3项以上。
(5)参与(排名前3)完成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工程勘察设计方案、文物保护规划方案、安全防范工程方案或文物影响评估报告编制2项以上。
(6)参与(排名前3)完成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含修缮工程、安全防范工程等)的管理、监理或技术咨询工作4项以上。
(7)参与(排名前3)完成可移动文物技术保护(含本体保护修复、预防性保护、数字化保护)方案编制或类似工作1项以上;或文物修复(复制)方案编制3件(套)以上;或修复(复制)文物藏品5件(套)以上。
(8)参与(排名前3)完成可移动文物鉴定或文物藏品征集20件(套)以上。
(9)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获得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授权专利2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获得州(市)级以上知识产权局专利奖1项以上。
(10)具备其他三个专业类别中业绩成果1项以上。
3.从事文物考古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以上:
(1)参与(排名前3)完成考古发掘工作3次以上。
(2)参与(排名前3)完成文物考古或相关领域科研项目1项以上。
(3)具备其他三个专业类别中业绩成果1项以上。
4.从事文物利用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以上:
(1)参与(排名前3)完成文物利用或相关领域科研项目1项以上。
(2)参与(排名前3)完成原创陈列展览2项以上,或流动展览 3 项以上,或交流展览6项以上,
(3)独立完成教育课程开发2项以上,并参与授课且课程重复使用6次以上;或独立策划并主持实施社会教育活动10项以上。
(4)撰写展览的原创讲解词1篇以上;或交流展览讲解词3篇以上;或在官网、官微上发表文物展览的原创介绍文章10篇以上;或展览专业讲解300场次以上。
(5)参与(排名前3)完成文创产品开发及设计定样2个系列20件(套)以上。
(6)具备其他三个专业类别中业绩成果1项以上。
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以上,可破格申报副研究馆员:
1.主持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
2.主持完成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考古发掘项目2项以上。
3.主持完成国家级重大文物保护工作1项以上或省(部)级2项以上。
4.在本专业领域取得重大工作成果,获得国家级专项表彰奖励。
5.撰写并公开出版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专著3部以上;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公开发行的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研究成果3篇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