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化工工程专业技术职称设置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其中初级职称分为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职称分为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依次为:技术员(员级)、助理工程师(助理级)、工程师(中级)、高级工程师(副高级)和正高级工程师(正高级)。
第二条按本《标准条件》规定,经评审通过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者,表明其已具备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用人单位可根据岗位设置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聘任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
第三条全面实行岗位管理、工程技术人才素质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聘用具有相应职称的工程技术人才到相应岗位。不实行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具有相应职称的工程技术人才从事相关岗位工作。
(一)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二)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能辅助处理本专业范围内的一般技术问题。
(三)能在更高职称(职级)人员的指导下,承担并较好地完成一定的专业技术工作,做好专业技术工作总结。
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从事化工工程技术工作。
2.具备大学专科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或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在化工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经考核合格。
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业绩成果应具备下列1至3项中的两项以上:
1.具有承担较复杂工程项目的工作能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本部门、本单位主要技术工作,能够解决科研、设计、生产、技术推广、技术管理、设备维护等工作中的重要技术问题,取得较好成绩。
(2)参与完成中小型项目的工程建设2项以上,效果良好。
(3)参与制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完成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等。
2.具有一定的技术创新能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州(市)级以上研究开发、建设管理、科技攻关、应用推广等项目1项以上,并通过主管部门验收。
(2)获得州(市)级以上奖励1项以上;或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1项以上。
(3)提出创新建议1项以上,并被有关部门采纳且在实际工作中创造了一定价值或对科技进步和专业技术发展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3.具有一定的技术分析、总结能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撰写技术报告、业务总结2篇以上,有学术观点,技术论证有深度,调研、设计、测试数据齐全、准确,结论正确,有一定的应用价值。
(2)参与编写公开出版学术著作(专著、编著、译著)1部以上。
(3)独撰或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研究成果1篇以上。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
1.获得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等相当奖励2项以上。
2.获得省(部)级专家(荣誉)称号或纳入省(部)级相应人才计划。
3.作为主要发明人(排名前3),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评选的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1项以上或省级专利奖二等奖1项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