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地震工程专业技术职称设置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其中初级职称分为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职称分为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依次为:技术员(员级)、助理工程师(助理级)、工程师(中级)、高级工程师(副高级)和正高级工程师(正高级)。

第二条按本《标准条件》规定,经评审通过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者,表明其已具备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用人单位可根据岗位设置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聘任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

第三条 全面实行岗位管理、工程技术人才素质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聘用具有相应职称的工程技术人才到相应岗位。不实行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具有相应职称的工程技术人才从事相关岗位工作。


(一)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二)在上一级专业技术人员具体指导下能基本完成本专业技术工作。


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从事地震工程技术工作。

2.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中级工班毕业,在地震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经考核合格。


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业绩成果和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1、2项,或第3项:

1.业绩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云南省防震减灾优秀成果奖三等奖1项以上或云南省州(市)县防震减灾综合考核三等奖2项以上。

(2)获得厅(局)级以上科学技术奖三等奖或相当奖励1项以上。

(3)作为完成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著作权。

(4)作为项目成员,参与完成研究开发、科技攻关、技术系统建设与运维、推广应用等厅(局)级以上项目(课题)1项(含省〔部]级以上项目子课题、子项目或单位工程)以上,并

通过项目下达单位验收。

(5)作为主要执笔人,编写防震减灾工作有关法律规章、发展规划、重点项目建议书、勘选报告、应急预案、实施方案、技术方案、年度会商报告等1份以上,并被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采纳。

(6)承担地震观测工作,熟练掌握实验方法和仪器设备操作,参与完成的地震观测项目每年度运行率达到95%以上,且观测资料在云南省地震监测预报质量评比中获前三名1项以上,或在地震监测预报工作质量全国统评中获优秀奖1项以上。

(7)参加本行政区及邻近地区4.0级以上地震现场应急工作,作为主要执笔人编写监测预报、科学考察、震害评估、烈度评定等相关业务工作报告1份以上,并被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采纳。

(8)作为项目成员,参加科技开发或推广其科技成果1项以上,取得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并获得厅(局)级以上部门认可;或参加横向工程或服务项目合同金额累计达50万元以上,参与项目报告编写,并通过项目下达单位验收。

(9)参加本行政区及邻近地区防震减灾科普宣传工作,作为主讲人完成科普讲座10次以上,累计受众人数达1000人以上。

(10)本职工作业绩突出,被同级党委、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表彰奖励1次以上。


(1)参与编写学术著作(编著、译著)1部以上。

(2)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研究成果1篇以上;或作为执笔人,撰写工作报告或技术报告2篇以上。

(3)参与完成正式出版的地震科普读物或音像制品1部以上。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

1.作为参与者,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云南省防震减灾优秀成果奖二等奖或厅(局)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等相当奖励2项以上。

2. 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公开发行的核心期刊上发表研究成果3篇以上。

3.负责完成的监测预报、综合考核等工作连续三年获得全国评比第一名。

4.作为项目负责人,获得省(部)级科研项目(课题)1项以上或厅(局)级科研项目(课题)2项以上。

5.作为第一技术负责人,开发研制的仪器设备、软件等通过厅(局)级验收,并在实际工作中推广应用。

6.作为第一填报人,按规范要求填报的短临预报卡片(省级以上地震部门收录),三要素正确,且在云南省地震预测意见评比中连续3年获前三名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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