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技术的能力,熟练掌握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熟悉相关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主要技术知识及技术标准、规范等,能协调解决本专业关键技术问题和复杂疑难问题。
(二)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独立主持重大工程项目设计、实施和建设工作,能解决复杂工程问题,取得较高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学习和工作。
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矿山冶金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或博士后研究期满并考核合格出站,从事矿山冶金工程技术工作。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矿山冶金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获得工程类专业学位硕士,或同时具备工程专业第一、第二学士学位的工程技术人才,可提前1年参加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矿山冶金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
4.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矿山冶金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
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业绩成果应具备下列1至3项中的两项以上:
1.具有独立承担重大工程项目的工作能力,业绩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或相当奖励1项以上。
(2)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省级以上重点攻关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重点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或实施工作1项以上;或主持、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省级以上重大技术推广应用或有关的项目研究工作2项以上,经省级有关部门确认,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3)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在本部门、本单位从事科研、设计、生产、安全、技术推广、技术管理、设备维护等方面工作成绩显著,并取得具有推广价值的创新成果。
2.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业绩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发明人(排名前5),获得授权发明专利1件以上;或作为发明人(排名前3),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2件以上。
(2)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州(市)级以上项目科技攻关、应用推广等2项以上,并通过项目下达单位验收;或主持完成技术性试验3项以上,并通过主管部门验收。
(3)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设计、研制、开发等1项以上,并通过主管部门验收或已投入生产使用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4)县以下人员,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参与完成州(市)级以上项目研究开发、技术攻关、应用推广等1项以上或完成县级项目研究开发、科技攻关、应用推广等2项以上,并通过主管部门验收。
3.具有较高的技术研究能力,业绩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编制国家、行业、地方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2项以上,并正式颁布实施。
(2)独撰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出版著作1部以上,且本人撰写 5万字以上。
(3)独撰并公开出版教材或专业技术手册1部以上;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出版教材或技术手册2部以上。
(4)独撰或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研究成果2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1篇以上);或独撰、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公开发行的
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研究成果1篇以上,并在省(部)级学术交流会议交流学术研究成果2篇以上,并收录在会议研究成果集中。
(5)县以下人员,独撰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完成重大科技报告、业务总结、对重大项目具有指导作用的有关报告2篇以上,经同行认定具有较高技术水平、较大应用价值。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职称:
1.获得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等相当奖励2项以上。
2.获得省(部)级专家(荣誉)称号或纳入省(部)级相应人才计划。
3.作为主要发明人(排名前3),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1项以上或省级专利奖二等奖1项以上;或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发明专利1件以上,经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创造税收 1000万元以上。
4.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完成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或新产品开发工作,解决了关键性技术问题或重大疑难问题,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课题1项以上或研究开发工程建设领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2项以上,通过省(部)级主管部门验收,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5.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国家级重点工程建设项目1项以上或省级重点中型以上工程建设项目2项以上。
6.独撰或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国际专业学术会议或刊物上宣读、发表研究成果1篇以上;或在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研究成果3篇以上;或在当年度JCR分区表2区以上
期刊发表学术研究成果1篇以上,或在当年度JCR分区表3区期刊发表学术研究成果2篇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