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矿山冶金工程专业技术职称设置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其中初级职称分为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职称分为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依次为:技术员(员级)、助理工程师(助理级)、工程师(中级)、高级工程师(副高级)和正高级工程师(正高级)。

第二条按本《标准条件》规定,经评审通过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者,表明其已具备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用人单位可根据岗位设置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聘任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

第三条全面实行岗位管理、工程技术人才素质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聘用具有相应职称的工程技术人才到相应岗位。不实行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具有相应职称的工程技术人才从事相关岗位工作。


(一)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二)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能辅助处理本专业范围内的一般技术问题。

(三)在指导帮助下,能承担并较好地完成一定的专业技术工作,做好专业技术工作总结。


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从事矿山冶金工程技术工作。

2.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中级工班毕业,在矿山冶金工程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核合格。


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业绩成果应具备下列1至3项中的两项以上:

1.具有独立承担较复杂工程项目的工作能力,业绩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州(市)级以上奖励1项以上。

(2)参与完成有一般技术难度的技术项目1项以上。

(3)参与本部门、本单位主要技术工作,能够解决科研、设计、生产、技术推广、技术管理、设备维护等工作中的重要技术问题并取得突出成绩。

2.具有一定的技术创新能力,业绩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授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1件以上。

(2)参与完成州(市)级以上项目的研究开发、科技攻关、应用推广、工程建设等1项以上,并通过主管部门验收。

(3)提出创新建议1项以上,被有关部门采纳,在实际工作中创造了一定价值,或对科技进步和专业技术发展有一定促进作用。

3.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业绩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l)参与编制国家、行业、地方、团体、企业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等1项以上,并正式颁布实施。

(2)参与编写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1部以上。

(3)独撰或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研究成果1篇以上:或独撰、以第一作者身份,在省(部)级以上学术会议交流学术研究成果2篇以上,并收录在会议研究成果集中。

(4)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人员,完成县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以上,并通过主管部门验收。

(5)撰写技术报告、业务总结,有学术观点,技术论证有深度,调研、设计、测试数据齐全、准确,结论正确,有一定应用价值。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职称:

1.获得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等相当奖励2项以上。

2.获得省(部)级专家(荣誉)称号或纳入省(部)级相应人才计划。

3.作为主要发明人(排名前3),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1项以上或省级专利奖二等奖1项以上;或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发明专利1件以上,经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创造税收 1000万元以上。

4.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完成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或新产品开发工作,解决了关键性技术问题或重大疑难问题,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课题1项以上或研究开发工程建设领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2项以上,通过省(部)级主管部门验收,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5.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国家级重点工程建设项目1项以上或省级重点中型以上工程建设项目2项以上。

6.独撰或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国际专业学术会议或刊物上宣读、发表研究成果1篇以上;或在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研究成果3篇以上;或在当年度JCR分区表2区以上

期刊发表学术研究成果1篇以上,或在当年度JCR分区表3区期刊发表学术研究成果2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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