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林业工程专业技术职称设置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其中初级职称分为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职称分为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依次为:技术员(员级)、助理工程师(助理级)、工程师(中级)、高级工程师(副高级)和正高级工程师(正高级)。
第二条按本《标准条件》规定,经评审通过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者,表明其已具备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用人单位可根据岗位设置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聘任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
第三条全面实行岗位管理、工程技术人才素质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聘用具有相应职称的工程技术人才到相应岗位。不实行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具有相应职称的工程技术人才从事相关岗位工作。
(一)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二)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从事林业工程技术工作。
2.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中级工班毕业,在林业工程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核合格。
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业绩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排名前3)1件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排名前3)2件(县以下人员1件)以上。
2.参与编制国家、行业、地方、企业、团体技术标准(规范)1项以上,并正式颁布实施。
3.参与培育良种苗木或2级以上合格苗木20万株(县以下人员10万株)以上,并验收合格;或参与选育林草品种1项以上,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认)定为优良品种或通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授予或登记为新品种;或参与省级以上林草种苗工程项目1项以上,或林草种质资源库建设1项以上,并验收合格;或参与推广林草良种面积累计2万亩(县以下人员1万亩)以上,并验收合格;或参与全省林草种苗质量检验工作,完成种子(苗木)检验累计150个批次(县以下人员80个批次)以上,或3万千克(县以下人员2万千克)以上,或150万株(县以下人员80万株)以上;或参与林草产品质量检测检验工作1项以上。
4.参与造林、种草、林业草原技术推广、林权管理服务、林草种质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公益林管理与保护、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还草、陡坡地生态治理、石漠化(沙化、荒漠化)治理、低效林改造、森林抚育、林地(草原)保护规划、生态修复、生态治理、各类自然保护地建设管理及保护、湿地保护与管理、林草有害生物防治、森林草原防灭火、自然资源及自然生态状况监测评估研究、碳汇计量监测评估研究等技术工作2项以上且累计 2万亩(县以下人员1万亩)以上,并验收合格。
5.参与木材生产、木材检验累计1万立方米(县以下人员5千立方米)以上,或参与林草行政案件或林草案件鉴定累计50件(县以下人员30件)以上。
6.参与县级以上森林草原资源清查、森林草原资源规划设计调查、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等各种林业草原专业调查1项以上,或省级林业草原专项检查2项(县以下人员1项)以上,或县级以上林业草原信息化项目建设1项以上,或林业草原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管理2项(县以下人员1项) 以上,并验收合格。
7.参与州(市)级以上的野生动植物项目1项以上。
8.参与新资源、新产品、新品种、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勘察、设计、研制、培育、开发等1项以上,并通过验收、鉴定(评价);或参与推广上述项目1项以上,且面积达 2万亩(县以下人员1万亩)以上。
9.参与完成林业工程技术职业资格、技能等级中级工及以上培训工作3期以上或参与完成培训工种6个以上,并通过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10.参与州(市)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二等奖1项以上,或指导基层人员在县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二等奖2项以上。
11.参与完成本单位技术开发、成果转化、技术推广等项目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成果转让费或单位收益累计达
10万元(县以下人员5万元)以上。
学术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县以下人员不作要求):
1.参与编写公开出版学术著作(编著、译著)、林业草原区划、林业草原年鉴、培训教材、技术手册等1部以上。
2.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发表学术研究成果1篇以上。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
1.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等相当奖励1项以上,或三等奖等相当奖励2项以上。
2.作为主要发明人(排名前3),获得中国专利奖优秀奖1项以上或省级专利奖二等奖1项以上;或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2件以上,并实现产业化应用1件以上。
3.获得省 (部)级以上专家(荣誉)称号或纳入省(部)级以上相应人才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