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图书资料专业技术职称设置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其中,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依次为:管理员(员级)、助理馆员(助理级)、馆员(中级)、副研究馆员(副高级)和研究馆员(正高级)。

第二条按本《标准条件》规定,经评审通过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者,表明其已具备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用人单位可根据岗位设置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聘任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


(一)初步掌握本领域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二)具有完成一般性辅助工作的实际能力。


具备大学专科或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下同)毕业学历,从事图书资料相关工作满1年。


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业绩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

1.参与完成本单位业务项目、服务案例1项以上。

2.参与完成本单位业务改革、技术创新等工作1项以上,并公布实施。

3.参与完成调研报告、发展规划等专项业务工作报告1份以上,并被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或州(市)级行业主管部门采纳实施。

4.参与制定本单位相关标准、规程、规范、章程、管理制度等1项以上,并公布实施。

5.参与完成图书资料相关业务培训或业务辅导等工作1次以上。


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以上:

1.在公开刊物发表独立撰写的专业学术成果1篇以上或在省级以上内部刊物发表独立撰写的专业学术成果2篇以上。

2.在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学术交流活动上交流独立撰写的专业理论文章1篇以上;或在州(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学术交流活动上交流独立撰写的专业理论文章2篇以上。

3.县以下人员撰写具有一定见解的业务工作报告1份以上。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研究馆员:

1.主持完成国家级哲学社会科学或自然科学规划(基金)项目2项以上。

2.获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或自然科学成果奖二等奖1项以上;或获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或自然科学成果奖一等奖1项以上。

3.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全国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文化和旅游部优秀专家等相当级别的荣誉称号获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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