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审计专业人员高级职称分为副高级、正高级两个级别,名称分别为高级审计师(副高级)和正高级审计师(正高级)。

第二条高级审计师职称评价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正高级审计师职称评价采取评审方式。

第三条按本《标准条件》规定,经评审通过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者,表明其已具备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用人单位可根据岗位设置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聘任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


(一)系统掌握审计相关政策法规和审计专业理论、方法、技巧。

(二)具备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丰富的审计工作经验,能够独立负责组织和指导某一个单位、部门或专业的审计业务工作,带领、指导审计师及其他审计专业人员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完成审计项目任务。

(三)具备较强的审计职业判断能力,工作业绩较为突出,在审计监督、内部控制、风险防控、维护经济安全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为促进经济管理工作或领导决策提供指导咨询,有效推动提高某一个单位、部门的审计监督和风险管理水平或取得一定经济、社会效益。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4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6年。


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后,具有担任审计项目的主审或组长职责的工作经历6次以上,业绩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主审或组长的项目,获得省级以上优秀审计项目1项以上,或地(市)级优秀审计项目3项以上,或审计结果成为司法机关、纪检部门查办案件的重要依据2 项以上。

2.担任主审或组长的项目,所反映揭示的问题、提出的建议意见等对工作有指导意义,被省政府或审计署等采用1项以上,或被省级审计部门、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地(市)级政府等采用3项以上,或被地(市)级审计部门、地(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县级政府采用5项以上,或被被审计单位、委托单位采用6项以上,并取得显著成效。

3.在提供审计服务及担任审计项目复核等审计工作中,所反映的典型问题、揭示的重大风险等有指导意义,且意见被采纳4项以上。

4.参加县级以上有关部门组织的专案、相关国家审计的专项工作 2次以上,且个人工作成绩突出。

5.独立完成审计方法创新或先进经验总结、典型案例编撰、电子数据审计实用工具开发等2项(篇)以上,且在实际工作中被推广使用。

6.作为主要执笔人,参与制定本系统地(市)级或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审计操作规程、审计工作制度、审计发展规划、内部稽核风险防控规程等2项以上,并经批准实施或被推广使用。

7.与上述条件相当,工作业绩突出的。

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撰写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研究成果2篇以上。

2.独立撰写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出版学术专著、教材等1部以上,并在实际工作中推广应用。

3.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省级以上研究课题1项以上或地(市)级研究课题2项以上,并通过验收鉴定,对实际工作具有指导性、应用性和前瞻性的作用。

4.县以下人员,围绕本地区、本行业审计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撰写有一定水平的审计专项调查报告、审计管理办法、审计先进经验或理论创新成果等4项(份)以上,并具有一定的应用价值。

5.与上述条件相当,取得推动工作发展的较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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